我国何时开始使用“检定”一词
又如《礼记》疏引《正义》曰:“平当平者,谓度量钧衡之,角、正皆谓平也。”《汉书·贾谊传》注:“角,校也”。
1972年浙江省瑞安市出土的北宋熙宁铜砣铭文为“沂州防御推官知事贵池县事较定蒋”,用“较定”。元代汴梁路铜权铭文为“依省成造,较勘相同”,用“较勘”。明朝天启三年铜砝码铭文为“两县会同,当堂较准,拾两抄颁”,用“较准”。现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清朝伍佰两铜砝码铭文为“工部制造伍佰两正法马,会同户部较准颁发”,也用“较准”。
直到清朝末期对度量衡的评定开始使用“检定”一词。1908年8月3日,清政府发布了《度量权衡总说》、《度量权衡划一制度总表》及《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等有关度量衡法律法规。其中《划一度量权衡制度暂行章程》共9章40条,分别对度量权衡定制办法、制造原器用器办法、度量权衡推行办法、划一官用度量权衡办法等九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全文共5次将“检定”作为一个固定的词使用:
-
如第五条“照副原器大小式样造成地方原器颁发各省,为检定各种度量权衡之标准,并造各种检定器具,由各省照第二十九条所设之度量权衡局颁发各地方官及各商会为检查度量权衡之用。惟检定器具须随时与地方原器对比精确。”
-
第十八条说“……各省巡警局及各处商务总会、分会均有帮同地方官督察检定度量衡之责;各地方官并当以办理之善否列入考成”。
-
又如第二十八条“实行商民改用新器之法,除京师由民政部顺天府、外省由各将军都督抚都统办事大臣,率各地方官实力办理外,各省巡警局及各处商务总会分会均有帮同地方官督察检定度量权衡之责。”
-
第三十一条说“……应行留用之旧器一种检定,并将应行废止旧器……”
-
第三十二条中说“各种新器既由臣部设厂专卖制度,自能尽一可省,各省度量权衡局随时检定……”总之全文多处用到“检定”一词。
由此可以看出,19世纪末期已正式把“检定”一词确定下来,并一直使用至今。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检定”一词赋予了新的内涵、扩展了内容,并对其定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固定了下来,计量检定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